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孟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孟政〔2015〕14号)和《孟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孟政〔2009〕19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孟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孟政〔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于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新《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建设管理、准入与租金、租赁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内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准入与租金、租赁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章主要明确了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了公共租赁住房属市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
(二)建设管理。本章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实施建设、土地供应方式、建设资金来源等方面予以规范。
(三)准入与租金。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并规定了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孟州市居委会辖区户籍且在本市经常居住;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③享受孟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④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⑤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年满18周岁;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③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④须符合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对在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将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四)租赁管理。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和确定分配对象中属于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及归国华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下肢严重残疾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且符合保障资格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五)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的信息申报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针对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附则。本章明确了本文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