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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政府预出台《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现对公众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2-06-27


后附《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公示单位:孟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意见反馈:8184171(mzswjwfxk@126.com)

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2022年6月10日


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城区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物管居住区、集贸市场、建拆工地、经营门店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 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专业机构的预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七条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动态报道工作。

(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和收购、储存原粮的粮库、粮店、面粉厂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三)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生食堂、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四)市科技工信局:负责所管辖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落实,并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加防制经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正常开展。

(六)市住建局(房管中心):负责建筑工地、物业小区、保障性住房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汽车站、驾校、汽车修理厂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八)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库、水系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九)市供销社:负责定点屠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场馆、网吧、歌舞厅、影剧院以及景区、景点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宾馆、足浴、浴池、游泳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

(十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林区、草原、湿地、所管辖景区(自然保护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五)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负责对城区垃圾处理场、城区下水道、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游园广场、集中式供水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六)市人防办:负责各类人防工事,尤其是居民小区内暂作为地下停车场的人防工程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市爱卫办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单位责任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以上控制标准。

(二)对于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凡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爱卫办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三)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条 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污水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村庄道路、公共厕所、河沟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洁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同时,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村民应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和居民应当按下列要求科学、规范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防鼠灭鼠。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用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堵塞鼠洞。提倡采用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 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

(四)防蚊灭蚊。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填平废沟,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单位和学校集体食堂)、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市爱卫办对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各级各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招标采购中,要采购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剂、药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伪劣的灭鼠杀虫防治药剂、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活动,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市爱卫会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市人民政府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或拒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孟政〔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