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出台《孟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对公众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7-19

    公示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意见反馈:0391-8161084(zljdk8184686@163.com)

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7月19日至8月20日


2022年7月19日


孟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孟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孟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孟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本行政区域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个评审年度依据孟州市企业发展状况确定评选名额。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同时,原则上每年可评定数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孟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个评审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专项评审组须由3—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孟州市行政区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五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三年;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居本行政区域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服务行业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孟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和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进行打分,秘书处根据评审组的打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经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是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曾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市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奖金、证书,并予以曝光,该单位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孟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孟政办〔2016〕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