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 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孟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工作原则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客观、中立、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等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社会秩序。
(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机构设置与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调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同时配备工作人员1名,负责处理日常文件的编印整理等工作。
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专(兼)职调解员均由调委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或续聘。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医疗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可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共同组建由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人员、律师选聘组成的法学专家库和由退休的医生、有关医学院校专家、法医组成的医学专家库,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现职法官、医护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和纠纷当事人选择。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处(科)或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担任。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
(二)建立标准
1.达到“七有”:有班子,即设立调委会和调解工作室;有队伍,即有专兼职调解人员;有牌子,即正式挂“孟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的牌子,有印章、有标识、有调解场所、有基本办公设施。
2.健全“五项制度”:即学习例会制度、纠纷登记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回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3.设立“三簿”、“一册”:“三薄”,即工作记录薄、排查调解登记薄、回访登记簿;“一册”即调解员花名册。
4.做到“五上墙”:即将调解工作的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程序等有关规定上墙公布。
5.设立法学、医学专家库,各5至10人。
6.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实行挂牌上岗。
(三)调解委员会职责
1.接受医患双方的书面、口头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对医患矛盾激化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主动介入调解;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司法、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调委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
不受理范围: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后,调解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
5.非辖区规定范围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6.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五)调解员纪律
1.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以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不得接受请吃受礼;
3.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不得徇私舞弊。
三、调解程序与机制
(一)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调委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其直系亲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医患纠纷赔偿处理中心全程参与调解,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请患者所在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核实。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解主持人应当约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组织调查,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必要时向专家咨询,组织专家会诊讨论,然后集体合议,进行过失认定和定损计赔。
4.宣传告知。调解前应当向医患双方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及时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医患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人民调解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未结束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6.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和医患纠纷处理中心代表共同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医疗机构调解室出具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盖印章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二)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调委会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机制。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机制。调委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四、设立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设立方式: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我市调委会的设立,由市综治办牵头,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局拟定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工作步骤:
1.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宣传;
2.按照要求条件做好人员招聘;
3.组织被聘人员集中培训;
4.上岗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听取工作汇报和有关建议、意见,帮助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间题,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运行保障。调委会的正常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由市财政部门安排,并将专职调解员和内勤工作人员工资以及专兼职调解员个案补贴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调委会工作场所由市卫生局选择确定。
(三)明确工作职责。综治办负责监督指导调委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委会的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实施。卫生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综治、宣传、公安、民政、卫生和司法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