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处理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稳定连续,方便群众。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包括统一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林权证书等,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具体处理内容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途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住宅楼住房和个人独院住宅用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使用权人按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独院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现行基准地价×50%×土地面积。住宅楼住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现行基准地价×40%×分摊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标准,实际测量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或批准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
1.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独院住宅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补交出让金。
2.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独院住宅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测绘图、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建筑物符合规划的相关证明等资料,补交出让金。
3.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独院住宅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补交出让金。
4.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独院住宅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原用地批准文件及清理隐形市场的票据等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房产测绘图、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建筑物符合规划的相关证明等资料补交出让金。
5.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楼住房,涉及划拨用地变为出让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提供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整栋楼建筑面积图、房产测绘图、宗地图、地籍图等资料,以实际分摊土地面积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统一按第一户补交出让金的使用年限和日期为准。
(二)住宅小区住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能提供本小区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1.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购房住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购房住户持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图、权籍调查资料、购房合同、相关税费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其继承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由当地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一半以上业主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60日,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为小区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住宅小区已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小区住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开发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购房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由当地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一半以上业主共同向孟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60日,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在60日内配合小区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配合小区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经孟州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注销开发商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户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对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解封登记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关于已办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证、未能提供建筑物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及竣工验收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
1.有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独院住宅用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来源相关材料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处房产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行政事业、企业等用地单位,因房屋建设过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安全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认可后,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对于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房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建筑物实际用途不符的问题
1.对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房屋现在实际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用地的,按商住用地登记土地用途,按房屋现状实际用途分别登记房屋用途。
2.对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房屋现在实际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中含有部分商业用途的,按住宅用地登记土地用途,按房屋现状实际用途分别登记房屋用途。
3.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分别登记,同时在附记栏记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登记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
4.对原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实际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用地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及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补交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宗地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批准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城区内老、旧小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原四至、界址和批准文件一致,实际测量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因原采用钢尺等简便方式进行测量的数据与现行测量工具测量的数据之间有误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商住混合单元楼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商业部分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可按照商业用地分摊土地面积直接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标准为:现行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
对于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问题
1.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八)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本意见未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利于稳定的原则,特殊问题由相关部门妥善研究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解决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履职尽责,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维护稳定。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不得违规办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的单位,激发群众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依法处理。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产生法律纠纷,可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2017年6月20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