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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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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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08〕29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8日


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为全县政治经济服务,连接县和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行政村村委会或学校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其它行政村之间相互连接,允许机动车通行的不属于乡道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路政管理等内容。

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的作业。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较大损坏部分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养护,市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行政村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县有所,乡有站,村有组”的三级管护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养好”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落实;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和考核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农村公路管护站对辖区内乡道、村道进行管理养护。其主要职责是:筹措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及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及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恢复;组织开展农村公路集中整修;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协助做好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护路组,制定村民护路公约,负责落实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村道的管理养护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道路行政等级和养护内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养护。

县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选择专业养护队伍养护;县道的路基及砂石路面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行承包养护。

乡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乡(镇)政府组织养护或招聘专业队伍进行日常养护;乡道的路基及砂石路面由乡(镇)政府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承包养护。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委会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落实,具体可采用群众性协会养护,专人养护,农户轮流养护,门前、田头分段养护等方式。

第三章  养护标准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养护目标

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第十二条 养护质量标准

(一)县道、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应做到:

1.路面整洁、平整,无严重损坏,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即:沥青路面无坑槽、拥包、沉陷、松散、翻浆等,砼路面无严重破碎板、拱起等,无脏、乱、差现象。

2.路基构造物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各部分应保持完整,各部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无损坏变形。

(2)路肩无车辙、坑洼、隆起、缺口,横坡适度,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接茬平顺。

(3)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无高草,坡度符合规定,大力推广适宜路段栽植草坡。

(4)边沟、泄水槽、边沟涵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杂草、无杂物,纵坡符合要求,排水畅通,硬化边沟无损坏,沟内无杂物。

3.桥梁涵洞保持三无。即桥头、涵顶无跳车;桥面泄水孔畅通无堵塞;涵洞进出水口无淤塞。

4.沿线设施、公里桩、百米桩等各种公路标志应保持完整、齐全、清晰、鲜明,无缺损、无歪斜、无泥土、无广告覆盖等。

5.绿化苗木应保持发育健壮,形态优美;无病虫害、歪斜、枯枝、病枝,无侵入公路建筑界遮挡交通标志、影响视距的枝条存在;绿化平台内花草应保持整洁,造型美观。

(二)村道养护应做到:

1.路基坚实平稳,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沉降,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三)县道、乡道和村道路肩宽度分别不得低于1.5米、1米、0.75米。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林业部门统一规划,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将通道绿化、管护纳入工作内容,积极做好通道绿化及管护工作。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汛期和雨雪时期,各有关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预防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集中整修活动。

第十五条 大修、中修工程和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要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县道由焦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由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确保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对于县乡公路养护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焦作市对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等专项工程进行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市、乡两级政府筹措。

(二)市、乡两级政府在本年度财政预算中分别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标准配套安排小修保养资金(见附件1)。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行政等级的调整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逐步增加。

(三)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四)利用农村公路绿化权、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省、焦作市补助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由市交通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合同计量拨付。

市、乡两级财政承担的县道小修保养资金年初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筹集并依据考核结果分季度拨付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市财政承担的乡、村道小修保养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交通局农村公路管护资金专户,交通部门应依据考核结果分季度拨付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应定期对乡道、村道进行考核并及时拨付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拨付,使用单位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发改、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管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国土、交通等部门配合实施农村公路物权确认登记,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出现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较大损坏或损失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与交通部门协调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范围内,无边沟路段路面外缘起4.5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法规中公路用地的规定加以管理。

村级道路建成后,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明确,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低于1米的范围为村道养护优先用地范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村道日常养护使用具有优先权(具体优先项目依据实际需要由村民委员会与村道沿线土地使用群众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范围内,无边沟路段距公路路面外缘起18米范围内均为建筑控制区,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法规中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管理。

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

在县乡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县乡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定期保养并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的交通安全设施。农村公路及桥梁两端设置明显的重量限载标志和安全标志,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县道标志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乡道标志号由乡(镇)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县乡公路安全标志号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

村道中的危险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按不低于受损路面的现时造价交纳修复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工后尽快恢复。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路面上跨路或顺路引水、排水;严禁在路肩上种植作物、焚烧秸秆、堆积柴草及其它杂物;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严禁在公路上集市贸易,乱停乱放;严禁随意开设平交道口、阻塞边沟(确需开设的,应当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严禁在公路路肩、边坡、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

乡(镇)政府是治理辖区内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或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乡(镇)、村应做好路政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财政、交通等部门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内容应包括: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建设及制度完善情况、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路况情况。

考核得分由平时检查得分和年终检查得分组成,平时检查占考核得分的40%,年终检查占考核得分的60%。前三季度的检查为平时检查,在每季度末进行;最后一季度的检查为年终检查,在11月下旬进行。市政府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工作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管理考核奖罚办法(见附件2):

该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计分,除路政管理内容针对县道、乡道外,其余项目主要针对乡道、村道。

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按季度拨付。每季度初将乡村道小修保养经费的70%拨付乡(镇)专门账户,年末按考核情况进行拨付。

乡(镇)养护管理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市财政列支的相应乡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足额拨付;不足85分,限期(不超过三周)整改,然后重新单独检查考核,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当年度市财政列支的乡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按90%拨付,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只按70%拨付,同时,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奖罚办法(见附件3):

该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记分,涉及县道管理养护和与乡(镇)政府就乡村道管理养护的协作问题。

市财政列支的县道的小修保养经费分季度拨付,每季度初将小修保养经费的80%拨付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专户,年末按考核情况进行拨付。

农村公路管理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市财政列支的小修保养经费足额拨付;不足85分的,限期(不超过三周)整改,然后重新单独检查考核,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当年度市财政列支的小修保养经费按90%拨付,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只按80%拨付,同时,农村公路管理所、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08年市、乡两级财政应承担的小修保养资金标准      2.孟州市农村公路乡镇管理考核标准      3.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