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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5〕23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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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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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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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的城镇士兵。

    (二)《安置条例》施行后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服现役期满12年以上,且2015年4月转业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且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且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4.烈士子女,且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政策措施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安置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对在2014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并选择执行《安置条例》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每服现役一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 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焦政文〔2005〕47号)精神,需对城镇当年安置的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发放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到工作安置到位止;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每月400元标准,城镇退役士兵按6个月发放,转业士官按3个月发放。

    (三)对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今年我市将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1.实行重点安置。对于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以上四类退役士兵进行重点安置。

    2.行政机关、事业单选拔安置。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退役士兵可根据自身条件报考相应的职位。对于已录用或者聘用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再申请自谋职业。

    3.继续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于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退役士兵,鼓励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我市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城镇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期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期满8年的士官每人2.6万元,服役期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四)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五)退伍士兵档案手续办理、劳动待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复职复工、入学复学、退休与供养、保险关系接续、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市民政、财政、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

    (三)退役士兵要树立自强自立精神,转变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依照《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市政府已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对退役士兵长期安置不到位或拒绝接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由应接收单位依照《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督促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