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日
孟州市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流程,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城乡规划审批程序规范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及变更程序
范围: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规划条件出具参考此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
程序:
第一步: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出让地块范围、用地规模函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附拟出让地块界址图;
第二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有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对拟出让地块编制控规;
第三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定的规划条件进行专家评审及公示;
第四步:评审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五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城市、乡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3.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持申请材料、调整专题论证报告及市政府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征求意见;
第三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条件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第四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建设用地现场和当地主要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第五步:公示结束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六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用地条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并将修编后规划方案进入规划方案审批程序。
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参考此程序。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方案技术论证会,并形成论证会纪要;
第三步:项目单位依据论证会纪要,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并形成纪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必须在控规核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
第二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论证会,调整幅度小,且不涉及到技术指标的,无需召开专家论证会,直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步: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论证意见、调整报告及调整前、后修规和效果图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要征求相邻利害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步:公示期无异议后,将公示材料、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及变更程序
范围: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规划条件出具参考此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
程序:
第一步: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出让地块范围、用地规模函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附拟出让地块界址图;
第二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出让地块函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三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的拟出让地块意见,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四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的规划条件,向国土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城市、乡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3.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持申请材料、调整专题论证报告、市政府批准文件及产业集聚区意见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征求意见;
第三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条件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第四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建设用地现场和当地主要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第五步:公示结束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六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用地条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并将修编后规划方案进入规划方案审批程序。
四、产业集聚区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流程
范围:产业集聚区内所有建设项目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持有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单体立面效果图或鸟瞰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图)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五、乡镇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流程
范围:各乡镇、办事处(规划区范围外)的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持有关材料(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单体立面效果图或鸟瞰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图)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六、规划区内个人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
范围: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联盟路以北及以上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
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不允许个人建房,确因原房屋漏水、年久失修、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在未纳入近期改造计划地段的,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翻建房屋必须与周边建筑高度一致,风貌相匹配,否则视为违章建筑。
程序:
第一步:建房人向所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建房人向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三步:办事处就居民申请建房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线、城市绿线、蓝线等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规划局的意见予以审批。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