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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6〕12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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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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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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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2日
    
孟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完善支撑体系,提升整体水平,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4〕119号)精神,结合《关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涉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孟招商组〔2015〕1号),制订如下支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重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二、鼓励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服务中心、运营中心、技术中心、结算中心。对签订投资协议并注册在我市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和中心性项目,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4〕119号)精神,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

    三、鼓励国内外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我市建设独立核算的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网络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注册在电商小镇,服务电子商务,经营场地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及经营场地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的快递企业,自运营年度起,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连奖三年。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线上开店)入驻电商小镇,电商小镇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包括配套服务企业)用于经营、办公、仓储、培训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和网络使用费采取前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收取的政策,由市财政对相关园区审核后给予补助。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转租、分租,并及时上报电商销售数据。

    五、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进行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市政府负责协调发改、商务、科技、交运、工信等部门为电商小镇入驻企业做好上级政策性资金的争取工作。

    七、市政府负责协调人社部门为电商小镇入驻企业争取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训、贷款贴息等专项扶持资金。

    八、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奖励及有关认定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涉及的各类资金兑现,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