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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1〕9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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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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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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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19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孟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其合法手续为准。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征收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征收时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属市政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地面上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调换,二层及以上部分根据房屋新旧程度、楼层及层高等不同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折算调换。

(六)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

1.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简易棚及构筑物;

2.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

(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八)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九)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位置和楼层。

(十)安置房应为单元式商品房,完工条件应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十一)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源实行产权调换时,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应调换面积相近的户型;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的结算方法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十二)征收临街门面房的补偿补助办法: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临街门面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正在经营的其他临街门面房,根据其工商营业执照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其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根据出租人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的上述证件),分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经营用房,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作产权调换。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住宅房屋给予调换,并按其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贴。

3)宅基地上的商业经营用房,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住宅房屋给予调换,并按其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贴。

(十三)征收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认定:

1.被征收人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根据实际测算审核并经征收确认为依据;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经确认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手续,确定征收补偿金额、安置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而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以房屋(土地)登记档案为依据。未进行登记的以相关规范按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其效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确定征收补偿金额、安置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五)征收范围内已经补偿调换过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部门。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并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移交的,给予适当奖励;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和奖励。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