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现贫困群体脱贫解困,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焦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困难群众在看病就医方面实施“扩范围、减费用、降标准”医疗保障补贴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我市21个省定贫困村及莫沟村的困难群众(困难群众指低保户、五保户,下同)在看病就医方面实施“扩范围、减费用、降标准”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采取“保障基本、试点先行”原则,力争2017年底前,我市省级贫困村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保障政策
(一)困难群众住院的,在政策范围内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助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按80%给予补偿。
(二)持有新农合重症慢性病卡的困难群众,每人每月除新农合补偿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限额补偿200元(低于200元的以实际发生额补偿)。
(三)对困难群众在我市公立和民营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三减一免”(减住院费、减检查费、减治疗费、免门诊挂号费)就医政策,减免比例20%。
(四)对困难群众在我市公立和民营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线减半(县级由500元降为250元,乡级由200元降为100元);民政部门取消低保医疗救助200元的起付线。
(五)困难群众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封顶线100万元(省市标准80万)。
三、补偿方式
(一)对莫沟村及源沟村等21个省定贫困村的低保、五保户群众住院的,住院群众在享受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各项报销补助后,次月持上述单位的相关补偿单、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本、低保或五保证、医疗救助证等资料到市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领取补助。
(二)对莫沟村及源沟村等21个省定贫困村持有新农合重症慢性病卡的低保、五保户群众门诊就医,每季度末持新农合补偿单、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重症慢性病卡、低保或五保证等资料到市民政部门结算领取补助。
四、资金保障
(一)对莫沟村及源沟村等21个省定贫困村的低保、五保户群众住院和门诊费用,除享受各项政策补助后所需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财政先期安排350万元用于补偿,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三减一免”所需资金,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降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在各自专项资金中支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牵头负责,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牵头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补贴政策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五保户名单,对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审核、补助发放;市农林部门(扶贫办)负责贫困群众的各项扶贫政策落实、调研、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保障群众受益。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平台,全面加强对困难群众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让群众广为知晓我市财政医疗保障补贴政策的目的、意义及补偿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疗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的服务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与政府投入、新农合定点确定挂钩,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杜绝过度医疗,确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的受益水平。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所有困难群众享受的政策均以2016年7月1日住院或门诊发生的费用计算。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2016年6月28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