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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3〕28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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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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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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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3〕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的城镇士兵。
  (二)《安置条例》施行后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服现役期满12年以上,且2013年4月转业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且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且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4.烈士子女,且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政策措施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安置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对在2011年、201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并选择执行《安置条例》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每服现役一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二)对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今年我市将采取多种渠道分批安置:
  1.实行重点安置。对于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以上四类退役士兵可优先照顾安置。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安置。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要拿出部分岗位用于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于已录用或者聘用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再申请自谋职业;
  3.继续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于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退役士兵,鼓励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我市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城镇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期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期满8年的士官每人2.6万元,服役期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三)对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退回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四)安置实行双向选择和行政指令相结合。接收单位安置任务(详见附表)是按照实际规模、用工数量、运行状况等情况制定的。在安置任务下达5日内,接收单位可用50%的计划指标(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直接到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专业人员;接收单位有超计划接收权。同时,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保留安置任务50%的统一指令安置权。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标准:按照安置任务,每少接收一人,缴纳6万元转移安置资金。转移安置资金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收到催交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交款手续。
  (六)退伍士兵档案手续办理劳动待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复职复工、入学复学、退休与供养、保险关系接续、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所属企业完成退伍安置任务。
  (二)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研究解决安排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
  (四)退役士兵要树立自强自立精神,转变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依照《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市政府已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对退役士兵长期安置不到位或拒绝接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由应接收单位依照《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督促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