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
孟政〔2014〕22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
索 引 号:
孟政〔2014〕22号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 其他文件> 孟政
发布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9日


  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9号)、《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豫环文〔2011〕7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7号)、《焦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放危险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权限的通知》(焦审改组〔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联合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是指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前,对该项目安全进行预先联审,并出具该项目能否进行备案(核准)的意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程序。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章 联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
  第八条 各联审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进行备案(核准)出具环保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保障条件进行审查;
  (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六)市科技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七)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
  第三章 联合审查程序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核准)之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查意见表》。项目的受理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谁受理、谁牵头、谁召集、谁负责”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查意见表》进行受理和初审。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对《孟州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查意见表》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是否对该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从出具应当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联审过程中,如有联审单位出具否决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该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联审单位一致同意的项目,进入项目备案(核准)程序。
  第四章 联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经批准的化工园区(产业集聚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布点危险化学品项目,鼓励原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所有化工园区要进行安全容量分析与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审查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对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禁止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黄河及其他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1.5公里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需搬迁的,应首先制订可行的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对列入环境保护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生活区之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铁路、高压线路、大型桥梁、大型河道等设施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否已制订企业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是否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对职业危害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鉴定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联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投资建设程序,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内发生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依法追究所属乡镇办事处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