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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2〕11号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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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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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政〔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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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和《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含拆除)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4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60万元。
建筑企业年完成施工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将《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五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六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孟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管理,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须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建筑企业发放建设工程;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不得在孟州市辖区内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否则,发生事故时,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要及时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对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不允许签订中标合同,不得为其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